近日,開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王某等九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該案件系開平區(qū)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王某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六個月,均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王某、羅某鵬、羅某康、羅某輝、黃某某、羅某志、羅某蝦、白某某、羅某軍通過電話、網絡聯系上、下線人員,將上線提供的未實名注冊的支付寶、微信賬號通過網絡發(fā)給下線,由下線找人綁定注冊公民身份、銀行卡等信息、進行人臉識別,完成實名注冊后,再倒賣給上線,從中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羅某鵬、羅某康、羅某輝、羅某志、羅某蝦、羅某軍在共同出資承租房屋內成立工作室并組建“臥虎藏龍工作室”等QQ群,交流做單經驗,分享上線、下線資源,在網上發(fā)布實名微信、支付寶賬號任務,通過網絡發(fā)給下線進行實名注冊,后倒賣給上線。被告人王某等九人共倒賣支付寶賬號1500余個,微信賬號870余個,合計違法所得20.5萬元。
經審理認為,九名被告人獲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部分被告人歸案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判處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均并處罰金。尚未追繳的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
法官說法
2009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電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
法官提醒,在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在給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也日漸凸顯,不要輕易將公民基本信息以及能反映行蹤軌跡、房產狀況、車輛檔案等高隱私度的信息提供給他人。這些信息一旦泄露,不僅嚴重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例如廣告短信源源不斷、騷擾電話接二連三、垃圾郵件鋪天蓋地、賬戶存款被轉移等等,而且與通訊網絡詐騙等犯罪存在密切關聯,甚至與綁架、敲詐勒索、洗錢等犯罪活動相結合,帶來生命財產安全的風險隱患,造成很大的社會危害。
來源丨唐山中院 |